■本报记者吴菁
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6〕38号)明确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。那么,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哪些保证金可以收取?又该何时退还?
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,在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中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投标(响应)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,但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,只有工程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。但记者询问多家供应商货物类、服务类项目会收取质量保证金吗?履约保证金何时退还?他们均表示,不少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,采购人会收取质量保证金,履约保证金不一定按时退还。
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履约,因此当中标(成交)供应商履约完成、采购人验收合格后,履约保证金的“使命”即已完成,便应被及时退还。但实践中,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少则两三年,多则十年分批退还,本质上属于变相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。有家具供应商直言“三年内能退还履约保证金都算短了”,需要供应商不断催促,在此期间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还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河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于盼盼告诉记者,有些采购人担心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对供应商的约束力就不复存在,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,所以会通过扣除履约保资金的方式约束供应商。现在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严禁收取质量保证金,不少采购人会默认让履约保证金发挥其作用。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建议,采购人不仅要把好验收关,更要重视源头的采购需求编制,明确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。例如,采购文件可要求产品质保期内,中标(成交)供应商需在合理时限内及时响应,若未能做到,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维护,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